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4民初570号
原告:谢洁利,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洪麒麟,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谢洁利与被告洪麒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洁利、被告洪麒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洁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瓷砖欠款13140元及利息5085.18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合计18225.18元,之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洪麒麟于2014年10月12日在原告瓷砖店中购买瓷砖,累计拖欠原告瓷砖款13140元。被告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则从2014年10月12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赔付违约金。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洪麒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时辩称:我欠原告瓷砖款属实,只因暂时家庭困难无力偿还,我同意分期偿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洪麒麟因自家房屋装修需要于2014年10月12日——2014年12月20日在原告谢洁利所开的瓷砖店购买瓷砖,累计拖欠瓷砖款13140元。被告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付清瓷砖欠款13140元,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从2014年10月12日起按银行正常贷款利息计算。后因被告未如期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条、购货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当事人庭审陈述一致,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谢洁利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洪麒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洪麒麟尚欠原告谢洁利瓷砖款1314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谢洁利要求被告洪麒麟支付欠款1314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还款,实属违约。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每日按银行正常贷款利息计算,实际上是对欠款利息的约定,
本院认为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洪麒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洁利欠款13140元及利息2298.62元(2017年8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被告洪麒麟未支付的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合计15438.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洪麒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国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金梦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