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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521号

马峰、李兰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峰,李兰香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马峰,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李兰香,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峰与被执行人李兰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兰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峰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418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马峰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向被执行人李兰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兰香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李兰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李兰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李兰香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认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的线索,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兰香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控,且对被执行人李兰香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兰香长期在外务工。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兰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可值钱的财产,本案标的34182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兰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福  兵

审判员 胡  学  华

审判员 陈  锦  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赖飞燕(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