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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183-3号

郭丽艳与石蕾琪、石峻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丽艳,石蕾琪,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艳,女,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护士,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石蕾琪,女,1998年8月18日生,学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理人徐红艳,女,1971年4月7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系石蕾琪母亲。被执行人石某某,男,2012年9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周跃杰,女,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系石某某母亲。申请执行人郭丽艳与被执行人石蕾琪、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6000元,案件受理费484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41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受理费4840元和财产保全费1020元执行完毕,另将被执行人石蕾琪、石某某的已故父亲石永宝生前在第三人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8597.50元执行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郭丽艳。经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继承其父石永宝的其他遗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二被执行人继承石永宝遗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方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