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2085号
申请执行人:苏长娥。
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长娥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民生银行存款593.49元(含执行费50元)扣划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津0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