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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001号

1001杨一明与谢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一明,谢雪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杨一明,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谢雪华,女,1968年4月2日生,,住宜兴市。杨一明与谢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宜张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谢雪华欠杨一明借款30万元,该款由谢雪华于2015年11月底前归还3万元,2016年1月底前、2016年5月底前各归还13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谢雪华负担。此款已由杨一明垫付,谢雪华于2015年11月底前直接付给杨一明。

三、如果谢雪华未按时付清上述第一、三项中的任一期应付款项,则杨一明可将以后各期提前至逾期支付之期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另外,谢雪华还需支付杨一明违约金3万元,杨一明也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谢雪华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一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谢雪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谢雪华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3月6日、2017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谢雪华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谢雪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4、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将被执行人谢雪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赴被执行人谢雪华住处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情况,查明谢雪华有宅基地自建别墅一套。本案执行标的为332900元,未执行到位3329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花文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