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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913号

原告徐金与被告于连君、于连双、段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金,于连君,于连双,段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2913号

原告:徐金,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

被告:于连君,男,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

被告:于连双,男,200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

法定代理人:段义英(于连双母亲),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

被告:段义英,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学,肇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金与被告于连君、于连双、段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被告于连君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学、被告于连双法定代理人段义英、被告段义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15万元;2.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借给本村于瑞湖本金1.1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于瑞湖于2017年7月17日意外死亡,与被告段义英已经离婚,被告于连君、于连双是于瑞湖之子,为合法继承人,该笔借款发生于于瑞湖与被告段义英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连君、于连双、段义英辩称,1、段义英对该笔债务不知情,也没用于家庭生活,段义英与于瑞湖离婚时,于瑞湖未主张共同偿还该债务,原告与被告家前后院,明知段义英离婚的事,但未向段义英主张权利;2、于连君、于连双未继承父亲遗产,不应承担父亲的债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连君、于连双系于瑞湖之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于瑞湖系被告段义英前夫。被告段义英因于瑞湖有外遇,于2017年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于瑞湖离婚,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黑0622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解除被告段义英与于瑞湖婚姻关系。于瑞湖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每年偿还利息1500元。于瑞湖于2017年7月19日因意外死亡。原告自认于瑞湖有外遇,不知借钱做什么,同时自认没有去被告家要过钱。另查,于瑞湖死后,留有部分债权及瓦工工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借款人于瑞湖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理应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于瑞湖在借款借据记载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于瑞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被告于连君、于连双作为于瑞湖的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于连君、于连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在二被告继承于瑞湖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自认于瑞湖借款时不知用途,且知道于瑞湖有外遇,而法律规定,只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于瑞湖向原告借款后,原告无法证实用于何处,又因于瑞湖有婚外情,与被告离婚时亦未涉及该笔债务,故该笔债务无证据证实系用于与被告段义英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家庭。应属于瑞湖个人债务,被告段义英不承担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连君、于连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继承于瑞湖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原告徐金借款本息1.15万元;

二、驳回徐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于连君、于连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捍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家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