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
被执行人:祖金龙。
被执行人:李景山。
被执行人:李银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祖金龙、李景山、李银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祖金龙、李景山、李银忠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0873.53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祖金龙、李景山、李银忠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永 波
审判员 樊 明 鑫
审判员 赵新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