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631号
原告:綦孝才,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沈连峰,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杨殿辉,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郭学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曲付云,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綦孝才与被告沈连峰、杨殿辉、郭学军、曲付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綦孝才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綦孝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孝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綦孝才负担。
审判员 侯乐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