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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631号

綦孝才与沈连峰、杨殿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綦孝才,沈连峰,杨殿辉,郭学军,曲付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631号

原告:綦孝才,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沈连峰,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杨殿辉,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郭学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曲付云,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綦孝才与被告沈连峰、杨殿辉、郭学军、曲付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綦孝才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綦孝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孝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綦孝才负担。

审判员  侯乐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