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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629号之一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济宁市天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济宁鑫豪经贸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刘开飞。被保全人:XXX。被保全人:尹来成。被保全人:徐海。被保全人:刘红。被保全人:白广超。被保全人:徐波。被保全人:陈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