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济宁市天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济宁鑫豪经贸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刘开飞。被保全人:XXX。被保全人:尹来成。被保全人:徐海。被保全人:刘红。被保全人:白广超。被保全人:徐波。被保全人:陈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