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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330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与孙立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孙立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33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委托代理人黄金,男,汉族,系公司法务。被告孙立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怡

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

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桂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