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607号阎燕:你与申请执行人赵京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京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赵京坚彩礼款33000元及钻戒一枚、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银元5块、银戒指一个、银耳环一对银手镯一对、银牌锁一个;(2)向申请执行人赵京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受理费50元,执行费95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姚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