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537号之二
原告:张金菲,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沂南县文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院院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菲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属于法定中止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玉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尹晓霞 来自
张金菲与沂南县妇幼保健院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537号之二
原告:张金菲,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沂南县文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院院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菲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属于法定中止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玉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尹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