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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537号之二

张金菲与沂南县妇幼保健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537号之二

原告:张金菲,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沂南县文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院院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菲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属于法定中止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玉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尹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