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45号
申请人:邱伟,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海滨乡。
被执行人:詹国仲,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沙后所镇。
被执行人:赵艳娟,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沙后所镇。邱伟申请执行詹国仲、赵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邱伟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