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643号
原告:邱桂芳,女,1963年9月29日生,住磐石市。
被告:邱洋,女,39岁,住磐石经济开发区。
原告邱桂芳与被告邱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立案。
原告邱桂芳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邱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00元,由邱桂芳负担965.00元,退还邱桂芳965.00元。
审 判 员 杨本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