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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2057号

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树娥,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侯树娥,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法定代表黄岩。侯树娥与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8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侯树娥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停止经营,其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机动车、房屋等相关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8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扬

审 判 员  张凤利

代理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