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1860-1873号之一

孟方慧、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方慧,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860-1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方慧,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九里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786418395。法定代表人梁金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4159-4172号调解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支付劳动报酬计296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29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