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049号
申请人:田晓庆。
被
申请人:郑林。申请人田晓庆与被申请人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晓庆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林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田晓庆以名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晓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田晓庆名下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林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田晓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邹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