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平,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杨尧,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黎勇,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本院在执行赵平与杨尧、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尧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黎勇与申请执行人赵平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勇从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平1000.00元直至还清执行款19000.00元。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9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