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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001号

云刚小与李茂林、牛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刚小,李茂林,牛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001号

原告:云刚小。

被告:李茂林。

被告:牛宝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刚小诉被告李茂林、牛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刚小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刚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刚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

审判员  陶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