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执3909号

张日勤、童宗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日勤,童宗和,封根香,童剑,童毅,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09号申请执行人张日勤,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童宗和,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封根香,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童剑,女,1977年3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童毅,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杨波,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日勤与被执行人童宗和、封根香、童剑、童毅、杨波(2017)浙1102执39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日勤与被执行人童宗和、封根香、童剑、童毅、杨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日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390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思允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