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3民初1656号

黄飞达与义乌市丽雄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黄飞达,义乌市丽雄电子商务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56号

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丽雄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北下朱村。经营者:舒利雄。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义乌市丽雄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23××××.0)纠纷一案,原告黄飞达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审 判 长 谭海华

审 判 员 刘培英

审 判 员 赵盛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学知

书 记 员 盛燕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