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56号
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丽雄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北下朱村。经营者:舒利雄。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义乌市丽雄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23××××.0)纠纷一案,原告黄飞达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审 判 长 谭海华
审 判 员 刘培英
审 判 员 赵盛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学知
书 记 员 盛燕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