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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545号

北京市恒物物产公司、北京好运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好运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恒物物产公司,北京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陆达通利汽车维修中心,北京德义名坊食府,北京飞强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锦盛春餐厅,北京浩梦旺盛食品店,北京睿贺宏达商贸中心,北京北方新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绿房子汽车养护连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好运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2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海,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恒物物产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南街47号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长,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双河工业区化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海,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陆达通利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号内**号北平房。经营者:孙建国,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义名坊食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金成学,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强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2号3号平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富强,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锦盛春餐厅,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2号4号平房第7间。经营者:陈全涛,负责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浩梦旺盛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号内*号西平房。经营者:赵梅,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睿贺宏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号**幢等**幢内南平房。经营者:孙建民,负责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新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区波,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房子汽车养护连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2号建德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殷世军,经理。上诉人北京好运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恒物物产公司、北京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陆达通利汽车维修中心、北京德义名坊食府、北京飞强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锦盛春餐厅、北京浩梦旺盛食品店、北京睿贺宏达商贸中心、北京北方新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绿房子汽车养护连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8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好运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好运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好运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好运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维平

审判员  梁志雄

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