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038号申请执行人杜洪春。被执行人张立楠。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杜洪春与被执行人张立楠、武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137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任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不再要求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303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宝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