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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3038号

杜洪春、张立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洪春,张立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038号申请执行人杜洪春。被执行人张立楠。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杜洪春与被执行人张立楠、武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137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任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不再要求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303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宝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