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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178号

尹成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成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178号移送机关饶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成功,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尹成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名下无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佩玲

审判员  田孟游

审判员  索志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