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178号移送机关饶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成功,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尹成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名下无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佩玲
审判员 田孟游
审判员 索志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