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168号
原告:胡金跃,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
被告:郭跃龙,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跃诉被告郭跃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跃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跃以被告郭跃龙已将拖欠的报酬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金跃负担。
审判员 蒙廖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