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保67号

高鹏、陈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鹏,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67号

申请人:高鹏,男。

被

申请人:陈强,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强名下的鲁Q×××××号小型轿车及银行所有的存款(保全金额: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