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67号
申请人:高鹏,男。
被
申请人:陈强,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强名下的鲁Q×××××号小型轿车及银行所有的存款(保全金额: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