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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恢93号

熊伟申请执行卢定文、徐容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伟,卢定文,徐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熊伟,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卢定文,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徐容,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熊伟依据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卢定文、徐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414.6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运费人民币35414.6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卢定君自愿为上述协议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若徐容不按约履行,则由卢定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蔡崇国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