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3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临沅路51号。负责人林新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乐迪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鼎卫水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乐迪成经营的鼎城区蔡家岗镇迪成北山自来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其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限你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并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合计人民币14000元整。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现场笔录、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询问笔录、非生产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常鼎卫水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00元整,加处罚款7000元整,合计14000元整。
审判长 田晓晖
审判员 宋习彩
审判员 贾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阿妍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