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2民初3195号

章冠楚与武汉中晨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铭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冠楚,武汉中晨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铭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3195号

原告:章冠楚。

被告:武汉中晨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武汉天铭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杨,公司行政人事。

原告章冠楚与被告武汉中晨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晨星公司)、武汉天铭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章冠楚诉称,我于2015年3月进入被告天铭公司工作,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5,000元,职务为销售部主管。后应被告天铭公司要求,实际业务以被告中晨星公司的名义展开,并由被告中晨星公司发放工资,由被告中晨星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我事实上与被告中晨星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公司胁迫我与被告中晨星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年薪协议(有效期2016年度),约定年薪100,000元,每月生活费3,000元,年底根据销售业绩发放剩余部分64,000元年薪。2017年未签订年薪协议。在合同履行期间,二被告多次违反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二被告多次违反《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克扣月薪超20%,甚至达到70%;二被告未给予我劳动合同副本;二被告未按补充年薪协议发放剩余年薪;法定休息日安排出差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亦未安排调休;未支付出差补助;未及时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登记。综上,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1、经济补偿金12,500元;2、欠付工资及赔偿金12,000元;3、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8,000元;4、因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登记,导致的生育保险损失及赔偿金7,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晨星公司、天铭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均在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道259号,且原告章冠楚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亦在武汉市江岸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殷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