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388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邢绍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伊琳娜,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被告云峰,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乔怀怀,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赵候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云峰、乔怀怀、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7日期限届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令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