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5060号

王洪学与马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学,马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060号

原告:王洪学,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马庆华,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学与被告马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洪学需补充新的证据,原告王洪学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学撤回对被告马庆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王洪学承担。

审判员  刘秀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徐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