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060号
原告:王洪学,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马庆华,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学与被告马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洪学需补充新的证据,原告王洪学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学撤回对被告马庆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王洪学承担。
审判员 刘秀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徐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