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2029-8号

张磊与齐珂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磊,齐珂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29-8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被执行人齐珂漩(又名齐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9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齐珂漩(又名齐飞)名下所有的位于府谷县林业大厦××楼××号(产权证号:14××86)房产一处,进行了评估拍卖,由买受人刘智以741163.5元拍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齐珂漩(又名齐飞)名下所有的位于府谷县林业大厦1号楼1408号(产权证号:14××86)房产一处过户至买受人刘智名下,身份证号:,原房产证号作废。

二、买受人刘智可持本裁定至相关单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