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20民监1号监督机关;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于岚岩,女,汉族,住鹤立林业局三号沟经营所。申诉人张吉才,男,汉族,无职业,住鹤立林业局三号沟经营所。被申诉人孙元录,男,汉族,无职业,住鹤立林业局红旗经营所。申诉人于岚岩、张吉才因与被申诉人孙元录林业承包合同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5月(2017)黑7520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向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鹤立林检民(行)监[2017]239312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使用证据不当,缺乏证明力,认定事实错误,应予再审,依照>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晋国
审判员 唐兴海
审判员 沙世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