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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申20号

时大章与胡乃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时大章,胡乃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申2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时大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清,黑龙江省军川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乃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绥滨县绥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时大章因与被申请人胡乃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黑81民终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9月1日公开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时大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清、被申请人胡乃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到庭参加询问,现已审查终结。时大章申请再审称:1.一审审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程序法;2.一审法院没有同意时大章举证证明胡乃泉违约行为,导致时大章一审败诉。二审法院对没有举证部分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合并审理,导致时大章败诉。胡乃泉违约在先应偿还时大章欠款35249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时大章请求撤销(2016)黑810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2016)黑81民终504号民事判决。请求对本案进入再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时大章不承担违约责任,胡乃泉给付土地承包欠款35249元、违约金50000元。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胡乃泉承担。再审审查中,时大章与胡乃泉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时大章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否应进入再审。经审查,时大章在再审申请时没有提供新证据,原一、二审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均予以质证。时大章认为二审时提供的属于能够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的新证据以及二审新证据能推翻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系对法律规定理解有误。时大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阅一审卷宗,时大章在一审时并未提出反诉,一审庭审法庭询问时大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时大章回答没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时大章在庭审时没有举证,庭审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申请再审时将不能举证的原因归结于一审法院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因时大章未提起反诉,对其要求胡乃泉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因被上诉人不同意一并审理而未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一、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举证已经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时大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另,关于一审审理期限问题。一审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8月3日审理完毕,审理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时大章本人于2016年7月5日接收应诉送达手续,一审文书中陈述胡乃泉2015年7月5日起诉系笔误,再审审查中予以纠正。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时大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时大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宏业

代理

审判员  叶长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