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759号
申请执行人:万奇斌,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陈霞,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万奇斌与被执行人陈霞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南通中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民终4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港民初字第0930号民事判决;
二、姚凤建赔偿万奇斌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7403.02元;
三、陈霞赔偿万奇斌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3767.27元;
四、驳回万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5160元,由万奇斌负担774元,姚凤建负担1290元,陈霞负担30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姚凤建负担864元,陈霞负担20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由徐向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13767.2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执行费1653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通中院(2016)苏06民终4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