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553号
原告:白广振,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杨淑敏,女,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李金艳,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白翔宇,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
法定代表人:郑连国,主任。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239号荣盛地产大厦。
负责人:耿建富,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
法定代表人:郑连国,主任。白广振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杨淑敏、白翔宇、李金艳、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白广振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广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白广振负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魏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