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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553号

白广振与杨淑敏、李金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白广振,杨淑敏,李金艳,白翔宇,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553号

原告:白广振,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杨淑敏,女,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李金艳,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白翔宇,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

法定代表人:郑连国,主任。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239号荣盛地产大厦。

负责人:耿建富,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

法定代表人:郑连国,主任。白广振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杨淑敏、白翔宇、李金艳、廊坊市安次区永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白广振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广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白广振负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魏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