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02民初132号
原告:顾曹华,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万源建材市场****号。
被告:张庆国,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卓非虹宾馆。
原告顾曹华与被告张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顾曹华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曹华以被告张庆国已支付欠款10000元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曹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顾曹华负担。
审判员 李小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娜 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