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85号之二
原告:江西明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楼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博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昌军,总经理。
原告江西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西明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明盛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杭州博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杭州博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退还了购车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明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2元,减半收取计93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21元,由原告江西明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良杉
审 判 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法官 助理 周小安
书 记 员 彭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