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五楼,组织机构代码48633407-7。法定代表人从家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广德县红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杨滩镇工业集中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89493(1-1),组织机构代码06081029-1。法定代表人李维志。广德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广德县红杉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德县红杉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