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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160号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与广德县红杉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广德县红杉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五楼,组织机构代码48633407-7。法定代表人从家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广德县红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杨滩镇工业集中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89493(1-1),组织机构代码06081029-1。法定代表人李维志。广德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广德县红杉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德县红杉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