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曾慧林(曾用名曾慧玲),女,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曾火根,男,194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慧林与被执行人曾火根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曾火根所在长汀县汀州镇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分得22562.6元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剩余的执行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许明
审 判 员 李国平
审 判 员 刘富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廖梅英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