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68号
申请人:董新豪,男,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张中峰,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中峰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及银行存款4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中峰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及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