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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68号

董新豪、张中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新豪,张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68号

申请人:董新豪,男,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张中峰,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中峰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及银行存款4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中峰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及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