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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960号

曾朝意、陈文才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朝意,陈文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曾朝意,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陈文才,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申请人曾朝意与被执行人陈文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66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网络查控等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股权、房产、车辆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960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杰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何俊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