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曾朝意,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陈文才,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申请人曾朝意与被执行人陈文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66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网络查控等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股权、房产、车辆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960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杰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何俊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