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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083号

无棣县人民法院、徐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棣县人民法院,徐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常清利,院长。

被执行人:徐倩,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倩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被执行人徐倩现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友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