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常清利,院长。
被执行人:徐倩,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倩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被执行人徐倩现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友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