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08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亿佳乐超市,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南永春路以西亿丰时代广场8888号。经营者:丰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区亿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伟东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