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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财保132号

胡治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治平,重庆尔珍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132号申请人胡治平,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尔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赵梓钧,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金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5823。法定代表人谭功静,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胡治平与被申请人重庆尔珍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治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罗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