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319号
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淝河路与长春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春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宇,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建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9月4日,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蒋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