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506号
原告:朱效正,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华中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自贞,经理。
原告朱效正与被告临沂华中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朱效正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