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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506号

朱效正与临沂华中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效正,临沂华中金泉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506号

原告:朱效正,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华中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自贞,经理。

原告朱效正与被告临沂华中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朱效正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