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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申6号

张子礼、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子礼,张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子礼,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翔、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建国,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颜梦迪,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子礼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481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子礼于2017年9月4日以与张建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子礼撤回再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子礼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建忠

审判员  周群新

审判员  杨锡康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