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子礼,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翔、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建国,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颜梦迪,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子礼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481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子礼于2017年9月4日以与张建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子礼撤回再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子礼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建忠
审判员 周群新
审判员 杨锡康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