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852号
原告:叶丙伟,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江晓意,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恩,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正宇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庙前山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搏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号。代表人:杨秀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丙伟与被告李世恩、宁波正宇紧固件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叶丙伟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丙伟撤回对被告李世恩、宁波正宇紧固件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丙伟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超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