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异1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责人林峰。被执行人新余豪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美。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被执行人云南云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有。被执行人虞丕杰,男。被执行人刘金美,女。被执行人虞俏倩,女。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对本院终结该案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现在破产重整当中,申请人依法申报债权,该申报的债权虽已被确认,但尚未得到任何受偿,能否在最后破产程序中得到受偿无法确定,故法院裁定中认为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债权没有事实依据,并终结执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对终结执行裁定予以撤销。经审查,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现已被破产重整,异议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17年5月24日,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2017)江锂重管字第038-49号债权审查认定通知书,认定异议人申报债权15948830元。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尚在进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的债权虽已得到确认,但未实现,且能否得到实现不能确定,故本院作出的(2016)赣05执371-1号执行裁定以异议人在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确认,债权金额大于立案标的,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其债权而裁定终结执行,尚欠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赣05执371-1号执行裁定,恢复本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钟永洪
审判员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敏 微信公众号“”